随着着农村的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村社会中出现的纠纷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本文从农村装修纠纷的实例进行剖析,透视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出现的新状况、新特征,积极探索提升解决农村社会新型矛盾纠纷的方法和能力。
新农村建设 非传统纠纷 装修纠纷 成因剖析。
1、引言。
伴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及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民生活质量日益提升,农民对居住环境的需要也愈加高,给农村装修市场的兴旺提供了条件,但伴随农村住宅装修飞速进步,缺少管理的无序装修致使的混乱,导致了水平问题、经济纠纷、噪音扰民、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农村住宅装修引发的非传统纠纷,而现在针对这类新纠纷、新问题的研究还比较少,还有待进一步补充。这促进大家更深入地考虑怎么样设计愈加有些放矢、更符合农村社会纠纷冲突实质的解决机制。本文旨在对江苏农村区域现在新出现的装修纠纷展开实证调查,透视现在农村社会进步中新出现的非传统纠纷产生是什么原因,从而提出合理有效的对策。
2、农村装修纠纷的近况。
(一)有关定义的叙述。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在追求或达成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其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规范规定与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相冲突,产生矛盾,进而引起社会失序的现象[1](P5)。装修纠纷则主如果指装修家庭与装修施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由于装修违反了有关装修合同、约定、口头协议而发生的纠纷;装修家庭与装修材料销售商之间因所购材料水平、品质、售后不符需要而引发的纠纷;与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家庭与周围居民之间因噪声、施工导致侵扰、建筑物损毁等缘由所产生的纠纷。
(二)农村装修纠纷的典型形式。
农村装修纠纷主要体目前以下几个方面:忽略或不重视审察承揽人的有关资质;忽略或不重视鉴别装修合同;因施工方违约引发纠纷;房主违约引发纠纷与房主与装修材料商家之间的纠纷。具体情形如下:
1.忽略或不重视审察承揽人的有关资质。村民张某委托刘某为自己装修一下刚在中心村新建的一套住房,总价款5万元。完工后,因对装修水平不满,张某只支付了3.5万元装修费。为此,刘某将张某告上法庭。因为刘某是以个体装修户的名义对外承揽装修业务,即没依法进行核准登记,也没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不拥有对外承揽装修业务的合法资质。法院因此断定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无效,刘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因不懂并疏于对原告承揽资质的审察,亦承担肯定的过错责任。虽然国家对装修承揽方有严格的资质审察和许可,但在不少地方特别是中小城镇和农村,一方面,定作方忽略或不重视审察承揽人的有关资质,为日后发生纠纷留下隐患。其次不少包工队的资质根本没经主管部门核准就对外承接房子装饰业务,不只装修水平很难保证,而且直接致使装修合同无效[2](P58)。
2.忽略或不重视签订装修合同。日前某镇的村民木工许某遇见了一件尴尬事。据许某介绍,当时在房子装修时他承担了木工部分,并与包工头朱某口头约定,以工程图纸上的建筑面积为准,当时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136.83平米。完工后许某发现,实质施工的面积比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多出了几个平方。他需要包工头朱某按实质面积支付工程款,遭到拒绝。后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后,最后朱某同意了与许某一块找房主,协商支付多余工程款的做法。现在在人民调解员的帮忙下,他和包工头正在积极与业主协商,解决这笔多做的工程款。日常,有些村民与装修承揽方只达成口头协议就开工;有些即便订立了合同,但合同要件残缺不全,实质上是一种简单的意向性协议;还有些既不知关注装修的价格、设计图、成效图与所选的材料,同时又对于合同中应拥有的水平、期限、违约责任等要紧条约忽视不管。因为上述合同缘由引发纠纷后,双方总是相互推诿扯皮,会直接致使农民定作方的合法权益很难有效维护。
3.因施工方违约引发纠纷。村民王某与某镇一家个体装饰公司签订的房子装修合同中约定,用电线路布埋在四周墙体的合理地方。但在施工过程中,装饰公司未经房主许可,擅自变更合同,将部分照明线路布设在墙体表面。徐某为此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装修,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600元。因施工方违约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目前:一是施工职员本身技术不过硬导致水平问题;二是施工用材料与约定的材料不同;三是缺少肯定的职业道德,工程中以次充好、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四是在隐蔽工程的施工中,不按约定进行,致使日后可能产生安全隐患;五是不按合同约定日期按时完工隐患等。
4.房主违约引发纠纷。村民周某委托装饰公司为我们的房子进行装修。双方签订的家居装修合同约定,周某应依据施工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但在装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大多数工程后,其却只给付了第一期的工程款5000元。
为此,装饰公司将周某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判令周某给付装饰公司工程款2万元。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一些房主为讨实惠,死命压价致使装修完工后的水平有问题;施工过程中,定作方违反合同约定,频繁变更设计图纸和用材料,增减装修项目,拖延支付工程款从而致使工期延误;装修完工后常常以装修不合格而拒付工程尾款等。
5.另外还存在房主与装修材料商家之间的纠纷。主要体目前:装修家庭提货的产品水平与当时挑选的样品水平存在差异;地板砖、瓷砖等水平低劣;油漆商标标识不符,疑似仿冒商品;门或橱柜等定制装饰商品水平达不到需要;售后服务不健全,维修不准时等等。
3、从装修纠纷看农村非传统纠纷产生的深层缘由。
(一)社会整体结构的变革及历史原因使社会自治欠缺,纠纷增多。
国内正处于从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从人身倚赖走向个性自由的社会转型期,大家的思维和价值理念的变化,社会运作方法和机制的根本转变,致使社会整体结构的重大变革。伴随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分化,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在社会资源有限的首要条件下,多样化的利益群体不可防止地相互角逐和发生冲突。加之近、现代以来连续持续的社会革命和社会运动,使传统的社会权威和社会规范几乎被毁坏殆尽,自治与自律机制很难发挥对国家法和秩序的补充和辅助用途[3](P13-18)。市场经济的冲击进一步使人情失落、人际关系市场化,公民在极度张扬个性的同时,却总是并没同时培养起责任感、宽容和协赞同识,无论是家庭内部、劳资关系、消费关系、买卖伙伴关系中都缺少基本的诚心,对抗程度最强,易产生纠纷。
(二)经济进步中的利益关系矛盾是该区域非传统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缘由。
经济进步的过程事实上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构过程。伴随新农村建设节奏的不断加快,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经营管理模式由原来单一化向多样化进步转变,群体利益也发生了重新的调整,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起出来。一些个体或小团体开始了不考虑规范的约束、不择方法地进行原始积累。加上因为法制不完善,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些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产生了很多新的具备年代特征的纠纷。
(三)法律滞后不健全、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1.法律滞后一些新型纠纷发生后有关的法律的没推行修改或跟进覆盖政策。目前国内部分范围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虽然若干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规定,但都是分散不系统的,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范。导致没办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如:现在,国内并没统1、具体格式的家装合同。调整家装合同主要以现行的合同法中承揽合同为依据,另有部分也参照加工建设工程合同。此外,国内现在对家装合同的具体条约没提供相应的格式合同文本供当事人参考,同时家装中签订的格式合同,都由装修公司预先拟定,其具体条约几乎都是维护装修公司自己利益的,另外,家居装修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常常忽略签订书面合同,90%的农村家装都是由口头协议达成,至于对装修的具体内容也无明确需要,导致纠纷产生后无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
2.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致使,实践中很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置上都存在较大分歧。体目前装修纠纷中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第一,装饰装修材料缺少相应的检验标准。装修工程涉及瓷砖、地板、油漆、涂料等很多装饰材料,现在除去木地板外多数尚缺少国家级检验标准。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较少或者没对此作出规定,一定量上导致检验标准无依据的局面,易引发纠纷。第二,有关部门对装修企业的监管缺少力度。管理部门对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还缺少强有力的监管和处置,使得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比较混乱、任意招聘未经培训的施工职员,不可以保证工程的水平。第三,缺少对施工职员的资质认定。
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中对装修装饰企业需要要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作出了规定,但对装修工人即具体施工职员的资质没提出需要。国内现在也没对装修工人进行资质认定的法定程序,这使得装修队伍的职业技能和水平存在参差不齐的状况,影响了整体施工工程的水平。第四,专业性标准缺失。家居装修合同涉及的用材、施工等内容具备较强的专业性,但国家、行业对形形色色装修材料的规范没完备的规定。
(四)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不完善是致使社会矛盾纠纷的深层次体制缘由。
因为社会基层组织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一些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不完善、不健全,部分基层组织处于疲软状况。再加之伴随社会的进步,很多的“单位人”转“社会化”,基层组织对辖区内职员的管理和控制力削弱,特别是部分农村治保会、人民调解组织已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况,也就更不可以发挥其对农村社会矛盾的解决和调处用途。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无形之中致使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准时调处而增多和加剧。另外,调解员队伍建设相对滞后,职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需要相比相距甚远,主要表目前: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对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会少、同意慢。这类社会现象的存在势必致使对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群体性等特征认识不足,业务能力和政策法规水平得不到有效提升。
(五)当事人自己文化素质较低,法律常识欠缺、事前法律意识淡薄事后权益意识增强是纠纷产生的人为原因。
伴随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很多变化。传统的美德遭到冲击,古朴的乡风遭受感染,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爱以自我利益为中心,致使亲友之间,邻里之间感情淡漠,个人与集体之间信誉度减少,大局意识缺少[4](P77)。在政治方面,农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常见增强,但一些农民集体精神和公共意识有所淡化;在经济方面,农民的进步意识、市场意识、角逐意识常见增强,但一些农民的诚信意识和公德意识比较薄弱。总之,群众的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增强,大家比以往愈加重视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历史缘由造就的教育资源不平衡致使农村人口文化素质还是相对较低,缺少法律常识,又遭到传统封建思想及宗族观念的影响,处置问题的方法比较简单从而易致使纠纷。
4、现行农村纠纷的主要解决渠道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村纠纷的主要解决渠道如下:第一,自力救济层面,主要指和解。和解的方法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相比,和解的社会价值在于其在广大农村区域和乡村社会具备常见的最高的自治性和非严格的规范性。然而在便捷的同时,和解也具备很多的弊病。第一,自力救济中可能存在强迫、欺诈、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等原因;第二,可能超出必要的限度;最后,在国内,自力救济并不可以获得强制实行力(农村装修纠纷主要用此类方法解决)。第二,社会救济层面,主要指调解、仲裁。第一,调解具备第三者的中立性、纠纷主体的合意性、非严格的规范性等优点,但调解协议一般是不具备强制实行力。且当事人在调解与和解中所作的陈述、自认等在诉讼中不产生法律拘束力。第二,仲裁具备民间性、自治性和法律性。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即使没达成合意,仲裁机构亦有权依据纠纷事实并适使用方法律或者依据公平正义原则作出裁决,而这类裁决在一般情况下是终局性的并具备强制实行力,但实质在实行工作中却还要遭到法院的审察。
第三,公力救济层面,主要指民事诉讼,其主要优点有:第一,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一方面限制法官的恣意,以防侵损当事人合法的程序性权益和实体性权益;其次审慎地维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平等。能够帮助案件事实的澄清和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然而,调解尤其是和解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缺少规范保障,以至于在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的状况下,其间的协商非常可能是不平等的。
另外,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着如下问题: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多样化农村纠纷,现有些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能力欠缺,人民调解的效力缺少法律强制性;纠纷的私力救济、无救济由于缺少必要的引导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缺少因事而异设立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日益凸显[5](P74-106);通过诉讼方法解决纠纷数目逐年递增,提升知道决纠纷的本钱;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少交流联系,很难形成系统化、配套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5、有关的对策考虑。
(一)健全有关规范,做到有法可依。
现在应该打造室内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规范保障。室内装修涉及多种材料,有些材料可能风险人身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发生纠纷却没相应的规范可以比照,不可以有力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建议打造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规范比较混乱的装修装饰材料市场,同时为相应的司法鉴别、评估工作提供规范依据。除此之外还应推行装修合同范文、加大行业监管,讲究行业的规范性,降低纠纷。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办事、程序规范并实行证据认证规范。深入案发地拓展调查取证,调查结果需要证据确凿,事实了解。确保不办错案,假案。各人民法庭要通过业务人员培训、个案宣传、法官与乡镇结对子等多种方法、多种渠道加大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提升调解职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用途,要将很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况,促进和谐农村建设。
(二)加大法制宣传,提高守法境界。
在国内现阶段,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常识少。因此,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策略推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升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渠道,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方位建设小康社会的要紧保障。所以,需要在农村宣传法律常识,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使用方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各种矛盾的产生,使各类纠纷案件消灭在萌芽状况。需要加大农村法制建设,深入拓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升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同时提供法律援助,让更多农民享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服务,了解尽量多的维权渠道。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农民法律意识是新时期推进农村经济社会进步的要紧方面,是解决农村多元纠纷的要紧要紧手段之一,肩负着和谐乡村矛盾的重任,任重而道远。
(三)坚持管理革新,构建多元机制。
面对矛盾纠纷的新特征新趋势,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主动推进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模式革新,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上创造新的经验,努力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降低群体性事件及“民转刑”案件发生,筑牢基层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坚持多元多级的纠纷解决机制长期共存的方法构建农村纠纷多样化解决机制。
塑造包含私力救济、组织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与其他类别的纠纷解决机制,现在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大:(1)当事人之间协商和解。本钱最小,成效最好。能在源头上或实体上解决很多农村小型纠纷和苗头性纠纷。(2)充分发挥各类机构的调解功能,构建大调解格局。(3)针对新种类的农村纠纷,成立相应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四)坚持因情施策,做到“对症下药”矛盾纠纷产生缘由多样、表现形式复。
杂,需要针对其特征“对症下药”。在调处过程中,第一要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做到“三清”。不只要弄清矛盾纠纷的局态,理清矛盾纠纷的因果,同时还要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
第二在解决矛盾纠纷时做到“快、准、宜”。一要快,就是指调解工作介入快、调处快。二要找准解决纠纷的切入点。三要因人而宜。最后,要把握原则,规范运作,健全调解机制。矛盾纠纷多种多样,解决矛盾纠纷的办法也应该灵活多样。比如,处置装修纠纷时既要依据合同来判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也要查询实质装修的内容和成效,来判断履行合同的实质状况,综合考量具体案情、买卖习惯和家装业近况,当令做必要的现场调查,并邀请当事人信任的第三方参与调处,力保调处成效。
6、结论。
目前农村社会凸现的非传统纠纷大多具备涉及面广、影响度高、处置困难程度大的特征,对国内新农村建设的影响不容忽略。但目前研究者所提出的解决农村社会冲突的手段和政策并不可以涵盖有效的解决机制的多个方面[6(]P13-24)。总的来讲现在的研究仅仅停留在规范内的妥善处置这一理论认知层面,还难以满足解纷实践的真的需要,对于农村社会进步中出现的新的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有待于进一步具体和深入。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一直基于肯定的成因的,只有对这类矛盾纠纷的成因进行剖析,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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